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以下簡稱《資產評估法》)和《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6號,以下簡稱《辦法》),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認真做好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工作,明確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管理
(一)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資產評估機構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資產評估機構備案表》(附件1);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
4.《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股東)信息匯總表》(附件2-1)、《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股東)簡歷》(附件2-2)及由資產評估機構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復印件(內退、下崗、退休人員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東)的,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機構法人合伙人(股東)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
5.《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情況匯總表》(附件3-1)、《資產評估師轉所表》(附件3-2)、其他專業領域的評估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6.《辦法》規定的資產評估機構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資產評估機構辦理分支機構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備案表》(附件4);
2.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3.資產評估機構授權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
4.《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簡歷》(附件5)以及由資產評估機構或分支機構為其分支機構負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復印件(內退、下崗、退休人員除外);
5.《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情況匯總表》(附件3-1)、《資產評估師轉所表》(附件3-2)。
(四)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收齊備案材料,對于資產評估機構申報的資產評估師信息,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公開前向地方資產評估協會核實,其中資產評估師(珠寶)由地方資產評估協會轉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核實。
(五)資產評估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材料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給予指導。資產評估機構或分支機構應當根據省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同未備案。
(六)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省級財政部門收齊備案材料即完成備案,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資產評估機構或分支機構備案信息,在備案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備案確認,同時以公函編號向社會公告(附件6)。公告發布在省級財政部門、資產評估協會指定網站。
(七)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完成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還應當通過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告知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八)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備案后,加入資產評估協會,平等享有資產評估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二、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變更備案管理
(九)資產評估機構的名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東,分支機構的名稱、負責人發生變更,以及發生機構分立、合并、轉制、撤銷等重大事項,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相關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填寫《資產評估機構變更事項備案表》(附件7-1)、《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變更事項備案表》(附件7-2),比照本通知(二)至(三)的規定,附送股東會決議(合伙人決議)以及其他變更涉及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不需要變更工商登記的,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相關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十)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比照本通知第(四)至(七)的規定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對變更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將資產評估機構或分支機構變更備案信息在備案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備案確認,并向社會公告(附件8)。
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變更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還應當通過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告知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十一)資產評估機構辦理合并、分立、轉制變更手續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社會公告中注明,合并、分立、轉制前后機構備案的債權債務、檔案保管、資產評估業務、執業責任等承繼關系。
三、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注銷備案管理
(十二)已完成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注銷備案,同時在備案信息管理系統中注銷相應信息,并向社會公告(附件9):
1.注銷工商登記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3.主動要求注銷備案的。
(十三)注銷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資產評估業務檔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資產評估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妥善保存。
四、新舊制度過渡有關事項
(十四)原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以及分支機構,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交回原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由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進行備案公告。
(十五)《辦法》發布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擬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五、其它事項
(十六)本通知所稱的其他專業領域的評估師,是指根據《資產評估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按照職責分工由財政部門以外的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的評估師。
(十七)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資產評估機構順序編號,用于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后臺管理。
(十八)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如遇有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資產管理司)反映。
(十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貫徹實施<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 認真做好資產評估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財企〔2011〕450號)、《財政部關于評估機構母子公司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347號)、《財政部關于規范珠寶首飾藝術品評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141號)同時廢止。
附件:1.資產評估機構備案表
2-1.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股東)信息匯總表
2-2.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股東)簡歷
2-3.資產評估機構法人合伙人(股東)信息表
3-1.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情況匯總表
3-2.資產評估師轉所表
4.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備案表
5.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簡歷
6.備案公告
7-1.資產評估機構變更事項備案表
7-2.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變更事項備案表
8.變更備案公告
9.注銷備案公告
財 政 部
2017年7月14